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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单一到多元: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 [摘要]在中国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忽视或放弃第46条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仅与特别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适用原则相矛盾,也偏离了单独规定互联网跨境人格权侵权冲突规则以强调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立法初衷,导致第44条扩大适用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同时,这也反映了第46条规定存在模糊性、滞后性、不合目的性等立法局限。中国未来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制度,可通过梯次选择性冲突规则的设计、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合理运用、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范围的调整等方式进行完善。目前,中国法院应厘清第46条与第44条的适用边界,规范冲突法裁判思维与说理过程。
  • 徐伟功 张亚军
  • 全文[ PDF 3325116.0 MB ] 2023.2(10):99-122  共有 932 人次浏览
  • 法庭之友意见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ICSID案...
  • [摘要]法庭之友意见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影响情况折射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争端参与方与仲裁庭,乃至与当事方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庭之友意见对ICSID仲裁裁决影响的实证研究价值在于,帮助我们了解法庭之友如何通过“意见话语”影响投资仲裁裁决。研究发现,法庭之友意见能够对ICSID仲裁裁决产生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影响”,但由于多数案件的仲裁庭并未采纳法庭之友意见,因此其影响往往不够积极。这一影响实效与法庭之友意见辅助裁决的参考性质以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有关。此外,法庭之友意见对裁决的影响程度还可能受到法庭之友的社会地位、参与经验、提交意见方式以及意见内容形式等众多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随着投资仲裁中法庭之友参与规则的完善、法庭之友参与经验的积累以及仲裁庭对裁决合法性的追求,越来越多的法庭之友意见将对裁决产生更为实质性的影响。遵循“宽进严出”的规则设计与裁量原则是平衡法庭之友影响的基本思路。
  • 单菊铭
  • 全文[ PDF 2684444.0 MB ] 2023.1(10):107-128  共有 1134 人次浏览
  • 论航天器国籍制度的建立
  • [摘要]不同于海洋法、航空法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船舶、航空器国籍制度,国际空间法尚未建立航天器国籍制度。现有的以空间物体登记为基础的国际空间法管辖权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快速发展的外层空间活动。航天器国籍登记制度的设计着眼于航天活动实践的发展和未来需要,尝试从确定外层空间活动的管辖权和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来推动外空法的发展。通过“国家立法—国际实践—国际立法”路径建立航天器国籍制度,不仅有助于弥补现有空间物体登记管辖权体系的不足,还可能发展出全新的外层空间管辖权体系以及进一步完善外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推动国际空间法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 王国语;吴清颖
  • 全文[ PDF 2425893.0 MB ] 2023.3(10):107-123  共有 815 人次浏览
  • 月球开发活动安全保障的国际法困境与中国应对
  • [摘要]在新一轮月球开发热潮中,美国试图通过单边措施塑造新的月球开发活动规则,中美之间形成了竞争态势。这一方面为制定综合性国际规则来规范月球开发活动设置了障碍,另一方面也威胁了月球开发活动安全。从防止月球军事利用的安全保障角度看,《外空条约》的模糊规定加之美国提出的地月空间战略的影响,使《外空条约》确定的月球专为和平目的使用原则无法被解释为月球完全非军事化利用。从防止月面活动有害干扰的安全保障角度看,《阿尔忒弥斯协定》设置的安全区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创新性,但在缺少统一国际规则的背景下,安全区本身可能会影响安全保障。作为负责任的空间大国,中国始终遵守国际规则、维护国际秩序,并努力推动构建外空命运共同体。为维护月球开发活动安全,在完善现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中国应以《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为基础开展防止月球军事化利用的规则谈判,推动构建“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规则体系。同时,中国应与美国进行协调,针对安全区的设立、运行以及争端解决等关键问题深入沟通,推动制定统一、合理的避免月面活动有害干扰的标准和行为准则。
  • 聂明岩 于 焕
  • 全文[ PDF 2093509.0 MB ] 2023.6(10):103-117  共有 447 人次浏览
  • 论国际投资和解协议的执行困局与中国应对
  • [摘要]投资调解是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方向之一,但统一的国际投资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缺位严重阻碍了投资调解的运用与发展。目前国际投资和解协议通过合同之诉或转化为国内法院判决执行的难度大,转化为ICSID合意裁决时具有一定可执行性,转化为非ICSID合意裁决执行时易受制于执行地国的司法审查和商事保留。《新加坡调解公约》本身不排除适用于国际投资和解协议,且在执行方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取得了突破,但直接执行可能受到执行地国的两类保留声明、非金钱救济义务履行与公共政策审查的阻碍。此外,由于投资争端主体的特殊性,所有的执行机制均面临国家豁免抗辩的挑战。投资调解与“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需求高度契合。面对执行困局,中国应善用调解与仲裁有机衔接的转化执行机制,建立与《新加坡调解公约》配套的国内直接执行机制并适时调整国家豁免的立场。
  • 文淑
  • 全文[ PDF 2886901.0 MB ] 2023.4(10):105-126  共有 635 人次浏览
  • 美国禁诉令制度之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摘要]禁诉令作为一种救济方式起源于英国,并逐渐在多国法院的国际民事诉讼中得到采用。美国禁诉令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禁令制度,既受一般禁令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调整,同时在长期的实践中也形成了独特的规范框架。美国禁诉令制度的独特规范框架体现为其采用特别标准来判断是否颁发禁诉令,特别标准所涉及的考虑因素包括门槛要件、有利于禁诉令颁发的因素和不利于禁诉令颁发的国际礼让因素。这种独特的规范框架在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所颁发的禁诉令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颁发禁诉令时,较多地借鉴了美国的司法实践,使得中美禁诉令颁发标准较为类似。因此,只批评中国禁诉令而不批评美国禁诉令的做法是典型的采用双重标准,并无理据可言。另外,通过系统考察美国禁诉令制度并将其与中国禁诉令制度相比较,我们可以获得若干启示。未来中国如需制定禁诉令规则,可以着重关注实体标准、颁发程序、具体内容等方面规则的建构。
  • 甘 勇 江宇轩
  • 全文[ PDF 2497436.0 MB ] 2023.2(10):123-142  共有 1083 人次浏览
  • 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势——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
  • [摘要]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在国际社会确定了相关问题的最新且最为全面的制度与规则。《海牙判决公约》确立了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的5种情势,分别为被告未获适当通知、通过欺诈获取判决、违反公共政策、违反选择法院协议或信托文件中的法院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平行诉讼判决不一致。总体而言,《海牙判决公约》所确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系统规则和制度呈现出若干特征。首先,传统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得到保留,且获得新的发展。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尊重和维护。最后,在涉及平行诉讼问题上,《海牙判决公约》表现出应有的谦抑,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冲突的他国或被请求国法院已决判决以及被申请国在先的未决平行诉讼以优先权,并赋予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的权力,从而妥善解决跨国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 徐国建
  • 全文[ PDF 2460988.0 MB ] 2023.3(10):124-144  共有 920 人次浏览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司法适用困境及应对——以当...
  •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CISG)第6条允许商主体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使其在中国的最终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在中国司法实践中,CISG被错误排除适用于本属于该公约调整范围的案件,或者CISG第6条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未得到正确适用的案件仍较多,其中最典型的是商主体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或诉讼中协议选择中国法但未明确排除CISG适用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法院怠于履行CISG缔约国查明义务,缺少对CISG第1条第1款或第6条的认知,错误理解CISG优先适用义务以及第6条的适用条件和内容规定。为正确处理CISG和当事人协议选法的适用关系,应强化中国法院对CISG缔约国的查明能力,提升法官对CISG第6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水平,增强指导案件和数据库在统一CISG第6条裁判规则中的作用,以及完善CISG在中国适用的法律规定。
  • 连俊雅
  • 全文[ PDF 2231571.0 MB ] 2023.1(10):129-144  共有 1299 人次浏览
  • 论构建在华国际组织内部司法机制的模式与路径
  • [摘要]专司职员争端解决的国际组织内部司法能够规制行政当局在职员雇用关系中的行政权力,保障职员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当局侵犯。故而内部司法机制的构建被认为是维护国际组织内部法治与职员个人权利的关键一环,并被视为国际组织享有司法管辖豁免的前提条件,最终影响到组织职能的履行。目前,亚投行等在华国际组织的内部司法机制尚付阙如,这将不利于其内部治理,并有违全球治理中的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等精神与价值,使国际组织难以实现其承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通过研究国际组织内部司法机制的构建方式、审级制度等基本运作模式,我们或可在已经拟议设立国际行政法庭的亚投行构建一审终审的内部司法机制。该机制在总结联合国、欧盟以及世界银行等最具代表性且运作成熟的内部司法制度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有所继承和创新,以期能够代表当前最高水准,并引领未来发展方向。该机制还可以为其他在华国际组织,甚至为全球范围的更多国际组织提供职员争端解决服务。借助该机制,在华国际组织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载体功能和依托作用,在参与全球治理时起到示范效果,以更好地推进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落实。
  • 李 赞 唐彦嘉
  • 全文[ PDF 2695744.0 MB ] 2023.6(10):118-137  共有 421 人次浏览
  • 论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
  • [摘要]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独具特色,它集中彰显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多维复杂关系。仲裁庭通常将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条款作为发布禁诉令的规范基础。但禁诉令并不能与一般临时措施完全等同,仲裁庭对国内法律程序的干预应仅以保障国家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保护投资者诉诸仲裁的权利为宗旨。尽管理论上仲裁庭均宣称临时措施不仅可用于维护ICSID仲裁的排他性,亦可用于维护当事方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和维护仲裁程序完整性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国内平行程序,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仲裁庭几乎不存在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排他性的现实需求;而与仲裁争端不相同但相关的国内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程序则可能会受到仲裁庭的干预,此时仲裁庭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在特定履行类诉求中维护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其背后的根源是投资仲裁庭为维护行业利益,人为割裂国际法体系与国内法体系,忽略国内法院作为与仲裁机构平等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角色,并一味强调仲裁管辖权的至高无上。但不可否认,针对国内刑事程序运用禁诉令也体现了投资仲裁对国内法治的矫正功能,但该功能因受制于投资条约的授权范围而具有局限性。
  • 宁红玲、魏丹
  • 全文[ PDF 2479301.0 MB ] 2023.4(10):127-145  共有 664 人次浏览
  • 《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完善
  • [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构建了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国执行机制。《公约》有可能为国际商事调解协议跨境执行提供相对一致的国际标准,为中国对外商事争议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当下已引起中国学界的关注。当前,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可以转换为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但这些路径均存在一定缺陷,而《公约》建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公约》框架下,商人自治是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基石,程序正当是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必要保障,维护和谐关系与增进效益是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的优势。中国存在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缺乏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规则,欠缺完善的调解员行为规范等问题,这导致中国的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制度难以与《公约》有效衔接起来。未来,中国应从适时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直接执行机制、健全商事调解法律体系及调解规则、制定调解员行为守则等3个方面,完善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制度。
  • 冯冬冬
  • 全文[ PDF 2577120.0 MB ] 2023.2(10):143-160  共有 1146 人次浏览
  • 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的规则衔接问题及应对
  • [摘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文简称《婚姻家事安排》)成功构建了内地与香港之间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的成文法机制。但在适用范围、参照适用事项的程序规则、认可和执行程序的转化以及未尽事宜的规则适用等方面,两地仍需进一步为该安排的有效实施构建衔接规则。香港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明确该安排在香港的具体适用。为更好实施《婚姻家事安排》,避免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机制的碎片化,进一步统一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补充性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参照适用条款,使受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涵盖全部婚姻家事案件,构建独立且更简便的协议离婚认可程序,明确未尽事宜的规则,细化司法合作内容,从而为跨境婚姻家事纠纷解决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 张淑钿
  • 全文[ PDF 2019931.0 MB ] 2023.1(10):145-160  共有 1055 人次浏览
  • 欧盟法与国际法视角下欧盟对外关系的新实践和新挑战
  • [摘要]欧盟在对外关系实践中积极适用和塑造国际法,对区域国际法的发展以及不同法律体系的交叉应用等提出挑战。这些挑战是欧盟内部碎片化特征的外部表现,根源在于欧洲一体化的渐进性与不平衡性所累积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自欧盟对外行动署成立以来,欧盟对外关系领域的实践不断丰富,影响力不断扩大。在此进程中,欧盟既积极适用国际法,也推动国际法的本土化,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维护欧盟法“自治性”的趋势,在外交法、条约法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这些对外关系的实践凸显欧盟法兼有所谓“超国家法”和国际法的特征,给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发展带来不少新问题。
  • 商震
  • 全文[ PDF 2198994.0 MB ] 2023.3(10):145-160  共有 917 人次浏览
  • 美国海事仲裁制度多维检视及中国选择——从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视...
  • [摘要]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是一国海事仲裁业健康发展与建设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保障和支撑。纽约作为与伦敦、新加坡、香港一样被业界认可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优势和一席之地,无疑得益于其不断发展完善的海事仲裁制度。在支持仲裁发展的联邦政策牵引下,美国《联邦仲裁法》得以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州仲裁法逐渐走向统一,海事仲裁规则得到不断修改完善。与其他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海事仲裁制度相比,美国海事仲裁制度既呈现出国际共性,亦不乏独特个性,既有优势,亦存在不足,但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海事仲裁服务,则是其不变追求。上海在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及全面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背景下,亦作出了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选择。当前,我们应立足中国国情及已有的制度优势,参考美国海事仲裁制度的经验得失,推动中国海事仲裁制度改革完善。中国当下的务实举措具体包括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推动地方仲裁立法先行先试、推动海事仲裁规则不断修改完善,以此进一步彰显海事仲裁的专业特色,更好满足海事仲裁发展的实践需求,从而为上海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构建出国际一流的海事仲裁法治环境。
  • 邓 杰
  • 全文[ PDF 2985995.0 MB ] 2023.6(10):138-158  共有 870 人次浏览
  • 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考察——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视角
  • [摘要]近年来,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的实践逐渐增多。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必须诚实遵守条约,为日本国内法院适用条约提供了基础,具有一定原则性。但这不意味着条约可以必然直接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关于条约是否可以获得直接适用,日本国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基于条约“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从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大方面进行判断的现象。以人权条约的适用为考察对象,日本国内法院在“直接适用可能性”理论的基础上,也会在个案中具体裁量条约的适用方式。在一些情况下,日本国内法院会运用“解释性适用”条约的方法,以人权条约的规定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与人权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日本国内法院条约适用的实践反映出一国与条约相关的做法应符合本国的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
  • 韩永红、林子博
  • 全文[ PDF 2142372.0 MB ] 2023.4(10):146-160  共有 673 人次浏览
  • 2023年总目录
  • [摘要]
  • 全文[ PDF 290211.0 MB ] 2023.6(10):159-160  共有 409 人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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